(2017)吉0122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守龙与农安县忠义牧业公司等养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守龙,农安县忠义牧业公司,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马守龙,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农安县忠义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义被执行人: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忠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守龙与被执行人农安县忠义牧业公司、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守龙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618号案件中对农安县忠义牧业公司、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