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与林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林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353号原告: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2号。法定代表人:宁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叶,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阚婷婷,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林嵩,女,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桐审判员 马 瑞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