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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姚文仕与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凯里供电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仕,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凯里供电局,天柱县供电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290号原告:姚文仕,男,1967年11月16日生,苗族,被告: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6号楼15层16号-19号。法定代表人:杨新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凯里供电局,住所地:凯里市宁波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局局长。被告:天柱县供电局。法定代表人:梁敏,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仕诉被告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凯里供电局、天柱县供电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姚文仕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文仕以被告贵州必扬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了其劳动报酬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文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龙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