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邱木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邱木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17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55号。被执行人:邱木金,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溧水区市场监督局)于2016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邱木金作出溧市监行罚字[2016]第96号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溧水区市场监督局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溧水区市场监督局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对邱木金作出的溧市监行罚字[2016]第96号行政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启辉人民陪审员 王有明人民陪审员 方想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傅 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