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9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金萍华与金春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萍华,金春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沪0116民初9193号原告:金萍华,女,195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金春华,女,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受理原告金萍华与被告金春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金萍华自2017年8月7日起一周之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涉案房屋(金山区石化滨海一村XXX号XXX室)的财产保全;二、自解封之日(具体解封日期由法院通知双方)起10日内被告金春华协助原告金萍华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将其变更登记至原告金萍华名下,过户相关税费由原告承担;三、自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金萍华名下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原告金萍华补偿被告金春华人民币5万元;四、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相关义务,则守约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原告金萍华与被告金春华对本案已无其他任何争议。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庆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玄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