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竹芳与刘小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竹芳,刘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陈竹芳,女,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东县,现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刘小莲,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东县,现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陈竹芳与被执行人刘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邵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小莲的唯一财产因与刘香桂民间借贷纠纷案正在拍卖,其退休工资也与赵志颖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冻结。其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小莲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竹芳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小莲有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