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田香红与杨秀珍、龙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香红,杨秀珍,龙金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田香红,女。被执行人:杨秀珍,女。被执行人:龙金升,男。关于申请执行人田香红与被执行人杨秀珍、龙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湘31民终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香红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2016)湘31民终4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