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俊英、刘兴东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英,刘兴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58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英,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朝鲜族,无业,户籍地淅川县,住淅川县。因涉嫌诈骗2016年11月2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9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冉雪芬,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兴东,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河南省唐河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唐河县,住淅川县。因涉嫌诈骗2016年11月2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9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俊英、刘兴东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豫1328刑初20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俊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刘兴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三、责令被告人李俊英、刘兴东向赵明爱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860000元。原审被告人李俊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英自愿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英撤回上诉。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8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雪琴审判员 郑 峥审判员 李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雷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