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绪昌与余致军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绪昌,余致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督13号申请人:王绪昌,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太兴乡。被申请人:余致军,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紫河镇。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在交纳申请费、本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