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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鑫与赵阅、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鑫,赵阅,张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812号原告:黄鑫,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艳(特别授权),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阅,男,1973年2月23日生,白族,户籍所在地大方县,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被告:张娣,女,1976年5月11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联系。原告黄鑫与被告赵阅、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黄鑫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鑫撤诉。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计3,462.5元,由原告黄鑫负担。审判员  宋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