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鑫与赵阅、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鑫,赵阅,张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812号原告:黄鑫,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住织金县,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艳(特别授权),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阅,男,1973年2月23日生,白族,户籍所在地大方县,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被告:张娣,女,1976年5月11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联系。原告黄鑫与被告赵阅、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黄鑫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鑫撤诉。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计3,462.5元,由原告黄鑫负担。审判员 宋罡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