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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0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曾皓、李小霞与中海嘉泓(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皓,李小霞,中海嘉泓(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042号原告:曾皓,男,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李小霞,女,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刘晓林,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中海嘉泓(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5楼。法定代表人:郭勇。委托代理人:倪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曹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曾皓、李小霞诉被告中海嘉泓(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曾皓、李小霞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75元,原告曾皓、李小霞于2017年7月28日领取缴费通知书,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曾皓、李小霞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皓、李小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昳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