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子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聊城市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子旗,冠县鲁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财保94号申请人:聊城市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光岳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秦洪森,经理。被申请人:高子旗,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冠县鲁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北环路东首路北。法定代表人:郭子贺,经理。申请人聊城市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于2017年7月7日向聊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冠县鲁鹏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2017年7月7日,聊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冠县鲁鹏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焱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云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