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吉林市富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富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富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路3-1号。法定代表人:范长力,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光明新村22号楼。法定代表人:董小青,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富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船民二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吉林市富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托管费人民币752,27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市富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752,277.00元的利息,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市富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托管费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恢13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43.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