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4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95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准备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保全费260元,共计4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