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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4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95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准备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保全费260元,共计4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