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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百色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东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东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东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东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1259号原告:百色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凤凰巷农科所综合楼1703号。法定代表人:陆丽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恩,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阳县。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胜,百色市右江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建政路49-23号北纬28层0208号房。法定代表人:黄冬生。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14号凤凰城小区负一楼第三间。负责人:林薇。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高飞,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该百色分公司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华强,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百色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南宁东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东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百色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与2016年1月22日其诉百色市凤凰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存在竞合,而该案已被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色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百色欣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红英人民陪审员  张卫志人民陪审员  苏其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梁 晨书 记 员  黄燕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