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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行审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盟意钙业有限公司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重庆盟意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审13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西区商务中心L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00093009823。法定代表人:梁正和,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伟,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盟意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永胜村芭蕉湾社(陈富焱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3YX61F。法定代表人:陈新。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盛经开环罚〔2016〕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的罚款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称:2016年8月2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重庆盟意钙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16年1月在丛林镇永胜村芭蕉湾社新建的“灰钙生产、加工”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于2016年4月底建成并投入运营。2016年9月7日,我局向重庆盟意钙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6年10月12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向该单位做出万盛经开环罚〔2016〕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重庆盟意钙业有限公司处罚款壹万元。并要求重庆盟意钙业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领取缴费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3日送达。2017年6月3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重庆盟意钙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现万盛经开环罚〔2016〕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重庆盟意钙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享有依法处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灰钙生产、加工项目,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明确应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其在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从事建设,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万盛经开环罚〔2016〕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万盛经开环罚〔2016〕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被执行人重庆盟意钙业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专审判员  罗 静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柯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