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7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与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235号原告许某被告白某原告许某与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白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起诉时的利息为137600元,本息共计29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30日,被告白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万元整,约定月息3200元,承诺给原告利息一个月一清,到期后,被告不履行承诺,借款后,被告白某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提供被告的住址经查找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退还给原告许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祁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