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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7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与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235号原告许某被告白某原告许某与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白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起诉时的利息为137600元,本息共计297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30日,被告白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万元整,约定月息3200元,承诺给原告利息一个月一清,到期后,被告不履行承诺,借款后,被告白某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提供被告的住址经查找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退还给原告许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祁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