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5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江龙与珠海市昌民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龙,珠海市昌民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199号原告:陈江龙,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昌民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9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原告陈江龙与被告珠海市昌民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陈江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陈江龙负担。审判员 王丽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