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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祝思祥与被执行人丁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思祥,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祝思祥,男,汉族。被执行人:丁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祝思祥与被执行人丁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0926执7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丁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丁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元;申请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926执78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己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丁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田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