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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邵玉兰与黄绍金、赵应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玉兰,黄绍金,赵应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邵玉兰,女,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粮农,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黄绍金,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经商,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赵应菊,女,汉族,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经商,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邵玉兰与黄绍金、赵应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0000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樊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