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文峰与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峰,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459号原告:朱文峰,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现住陕西省丹凤县农行家属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闽南,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城新凤街。法定代表人:张存富,任公司董事长。原告朱文峰与被告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文峰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文峰负担。审判员 李绍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程枫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