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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润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刑初2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润民,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邵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润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粟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润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4日20时许,吸毒人员周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00元向被告人张润民购买毒品,约好在邵阳县塘渡口镇“阳光100”酒店交易。当天21时许,被告人张润民开自有的湘E×××××比亚迪小车来到约定地点,在车上交给周某1小包红色粉末和1小包白色晶体。民警在“阳光100”酒店将周某抓获,从其身上搜缴出麻古疑似物0.02克、冰毒疑似物0.39克。经鉴定,从上述搜缴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润民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润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附照片及微信截图,提取笔录及称重笔录附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润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准确,应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张润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润民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张润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润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追缴被告人张润民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伟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吕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处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