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倩玲与徐树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倩玲,徐树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923号原告:苏倩玲,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树洪,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原告苏倩玲诉被告徐树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曰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倩玲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树洪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倩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2366元,由原告苏倩玲负担。审判员 杨春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