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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倩玲与徐树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倩玲,徐树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923号原告:苏倩玲,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树洪,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原告苏倩玲诉被告徐树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曰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倩玲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树洪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倩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2366元,由原告苏倩玲负担。审判员  杨春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