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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3841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草芳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刘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西、陈俊,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被告:张燕,女,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荣盛物业公司)诉被告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金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盛物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和西和陈俊、被告张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荣盛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拖欠2015���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各项物业管理费、垃圾费等费用共计4728.48元,现起诉要求其予以支付。张燕辩称,房屋外墙和室内渗水,外立面凸起的钱条上面全是垃圾,从家里往外看就是个垃圾场。这一部分是公摊面积,从我家里出去打扫不方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燕系XX苑X幢XXX室房屋业主,房屋面积约113.72平方米。自2015年2月1日始,张燕未再向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即荣盛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等费用,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3923.34元、垃圾费57.5元和公摊水电费287.5元共计4268.34元。张燕拒缴费用的原因是窗户边漏水,2015年曾维修过一次,其辩称的“线条上垃圾”在其入住时并未形成,2016年也曾清理过一次,张燕提供的照片显示,所谓垃圾主要是水泥粉饰层起壳脱落后形成的碎屑。2016年3月9日,荣盛物业公司曾起诉张燕催要费用,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委托管理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只是角色不同。被告将自有物业交给原告管理,其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负有缴费、配合、轻度容忍义务,而且,原告提供的服务有其职责边界,比如维修义务多限于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等等,这一专业性服务只能立足于房屋原有状况开展。对于房屋中的缺陷或损害,属于开发商责任的应由开发商负责,属于邻居责任的由邻居承担,且被告作为该房屋所有权人,也要有风险意识,其不应将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烦恼和风险都转嫁给原告。本案中,被告所提出的问题,都有过维修和清扫记录,被告不缴费欠缺理由,其不缴费行为对其他已缴费业主而言不公平。原告主张计付滞纳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张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923.34元、滞纳金460.14元、垃圾费57.5元和公摊水电费287.5元,共计4728.4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毕晓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