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建国、朱晓荣与被申请人承德兴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建国,朱晓荣,承德兴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财保34号申请人:赵建国,男,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人:朱晓荣,女,满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凤坤,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申请人:承德兴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郑恩海,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308111348E申请人赵建国、朱晓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孙雷驾驶的承德兴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朱晓荣自愿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市滦河营业所的3万元的定期存款、担保人任玉兰自愿以其在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滦支行的7万元的定期存款为申请人赵建国、朱晓荣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建国、朱晓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承德兴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一��。二、冻结申请人朱晓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市滦河营业所的3万元的存款,冻结担保人任玉兰在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滦支行的7万元的定期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