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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财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廊坊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与黄传盛、黄伟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廊坊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黄传盛,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341号申请人廊坊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住所地丰县侯元小区9-3-102室。法定代表人王继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峰,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传盛,男,1997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丰县。被申请人黄伟,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廊坊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因被申请人黄传盛欠其254000元,被申请人黄伟自愿为其担保,逾期未还,为保障自���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黄传盛、黄伟转移财产,申请人廊坊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传盛、黄伟价值26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案外人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廊坊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传盛、黄伟价值26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