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7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展熊与郭兰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展熊,郭兰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7402号原告:张展熊,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陈天天、王剑萍,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兰仙,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张展熊与被告郭兰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郭兰仙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4月18日为78800元);二、判令被告郭兰仙支付代理费1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的6月23日、6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展熊的委托代理人王剑萍、被告郭兰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郭兰仙与张福其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7月4日登记结婚。张福其于2014年1月28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借款期限至2014年3月28日止,如诉至法院,借款人应承担催讨过程中的诉讼费、代理费等费用。同日,张福其向原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20万元,原告通过案外人金腊梅向张福其转账178000元。借款到期后,张福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27日止。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经原告催讨,张福其至今未支付。张福其于2017年2月14日因故死亡。原告为催讨本案借款,支付代理费1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福其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福其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本息,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借款虽系以张福其个人名义所负,但发生于被告郭兰仙与张福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郭兰仙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张福其的个人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郭兰仙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郭兰仙辩称,该借款系用于赌博,但其提供的港澳通行证、护照不能充分证明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于诉讼时效内向借款人张福其催讨的事实。故对被告郭兰仙关于本案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兰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展熊代理费1万元。二、被告郭兰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展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78800元(已暂算至2017年4月18日,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6元(已减半),由被告郭兰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周巧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