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苏传荣、徐双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传荣,徐双阶,陈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苏传荣,男,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徐双阶,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洪湖市。被执行人陈俊,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被执行人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新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东区34号科创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建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苏传荣与被执行人徐双阶、陈俊、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鄂1003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传荣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双阶、陈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2579350元【本金1950000元、利息585000元(以本金19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8月1日止),案件受理费11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75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405900元【借款400000元、执行费59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中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