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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与李金刚、李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李金刚,李春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712号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将军二街1号楼M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11594811715P。法定代表人关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剑,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金刚,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李春艳,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诉被告李金刚、李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审判员  李征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