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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硕果石材配件经销部与王思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硕果石材配件经销部,王思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硕果石材配件经销部。经营者:莫法兵,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泛蒙石材市场A区*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军,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思佩,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日忠,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硕果石材配件经销部(以下简称硕果经销部)与被上诉人王思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硕果经销部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硕果经销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硕果石材配件经销部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硕果石材配件经销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硕果石材配件经销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伏 春审判员 张雪杨审判员 张 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闫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