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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建林、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林,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94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林,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刘洁,该区区长。张建林等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1行初350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建林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审查认为,张建林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本院(2016)鄂01行初350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的内容为:一、确认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征收拆除原告范友芳等78人(含张建林)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范友芳等78人(含张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4)项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必要条件。如前所述,本院(2016)鄂01行初3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征收拆除原告范友芳等78人(含张建林)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没有给付内容,因此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林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鄂01行初350号行政判决书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严继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