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张金娜与孙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娜,孙晓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441号原告:张金娜,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晓燕,女,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娜与被告孙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找不到被告孙晓燕。本院要求原告补充材料提供被告孙晓燕的准确住所地,原告亦未能提供。本院无法向被告孙晓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依法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通知原告限期预交公告费或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预交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