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朱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刑初114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江西瑞金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俊豪出庭支付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晚,被告人朱某驾驶赣B×××××小车沿206国道由武某向瑞金市区方向行驶,21时40分许,行至206国道1887K+500M象湖镇金星村胡岭背路段时,遇陈某步行由东往西横过道路,朱某未及时发现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导致赣B×××××小车与行人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亲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136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被害人亲属还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理赔协议,该公司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亦无异议,并有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朱某的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报告书、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电话记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横过道路的行人未予让行,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造成陈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投案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获得了谅解,也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跃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文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