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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刑初384号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汉族。2009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1月7日因吸毒被临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3日因吸毒被临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5年7月17日因吸毒被临颍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尹、张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13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城关镇颍川东路3号楼一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的豫L×××××银灰色某汽本田轿车车右后车门最后一块玻璃砸烂,将一个蓝色金利来男士手包和一部三星手机盗走,钱包内有现金3600元。2月14日王某将三星手机以350元的价钱卖给了沈某。被盗的现金已被王某挥霍,被盗的手机和金利来钱包现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三星手机价值470元。2、2017年2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城关镇育英小区家属院,将陈某停放在此处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后王某将该电动车骑至沈某的电车修车店,让沈某给其销赃。现电动车已经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02元。3、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城关镇西大街,趁被害人李某在其豫L×××××黑色本田轿车里睡觉车门未锁之际,从车内盗走GUCCI男式手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800元,李某身份证一张、玉尊养生卡一张。现GUCCI男式手包,李某身份证、玉尊养生卡已退还给被害人。4、2016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会馆街,发现被害人师某的豫L×××××面包车车门没锁、被害人杨某1喝醉酒睡在车上,王某便将车内师某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杨某1电动车钥匙盗走。现被盗的物品已经发还被害人。5、201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人大家属院,发现被害人张某1的豫L×××××黑色奥迪轿车车门未锁,便从车内盗走3盒芙蓉王香烟、一部P0S机(现P0S机已追回)。经鉴定,P0S机价值352元,3盒芙蓉王香烟价值69元。6、2017年2月13日深夜,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岗北路,发现被害人张某2的豫K×××××红色雪佛兰轿车车门未锁,便把车内的张某2的身份证、银行卡、一个仿LV包盗走。现张某2的身份证已发还给被害人。7、2017年2月13日深夜,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城关镇邢庄村发现被害人杨某2的豫L×××××东风面包车车窗玻璃未关,王某便打开车窗,将车内一部三星note4手机盗走。后被盗手机从王某住处搜出。8、201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城关镇体育路,发现被害人张某3的银白色面包车无人看管,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车右后的车窗玻璃,从车内盗走工商银行卡、中国银行、邮政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农村信用社卡、南街村美食卡和两个手包。现被盗银行卡已发还给被害人。9、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育才巷,发现被害人潘某的豫L×××××白色雪佛兰轿车车窗未关,便从车窗处打开车门从里面盗走潘某的建行银行卡、农行银行卡、邮政银行卡、驾驶证、行车证和身份证。10、2017年过年前的一天深夜,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王孟乡前杨村,从被害人杨某3的豫A×××××红色马自达轿车内盗走棕色单肩包一个,内有杨某3的购车手续、保险单。后棕色单肩包、购车手续、保险单已从被告人王某处搜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81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9起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所盗财物没有那么多,第8起盗窃没有。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13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城关镇颍川东路3号楼一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的豫L×××××银灰色某汽本田轿车车右后车门最后一块玻璃砸烂,将一个蓝色金利来男士手包和一部三星手机盗走,钱包内有现金3600元。2月14日王某将三星手机以350元的价钱卖给了沈某。被盗的现金已被王某挥霍,被盗的手机和金利来钱包现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三星手机价值470元。2、2017年2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城关镇育英小区家属院,将陈某停放在此处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后王某将该电动车骑至沈某的电车修车店,让沈某给其销赃。现电动车已经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02元。3、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城关镇西大街,趁被害人李某在其豫L×××××黑色本田轿车里睡觉车门未锁之际,从车内盗走GUCCI男式手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800元,李某身份证一张、玉尊养生卡一张。现GUCCI男式手包,李某身份证、玉尊养生卡已发还被害人。4、2016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会馆街,发现被害人师某的豫L×××××面包车车门没锁、被害人杨某1喝醉酒睡在车上,王某便将车内师某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杨某1电动车钥匙盗走。现被盗的物品已发还被害人。5、201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人大家属院,发现被害人张某1的豫L×××××黑色奥迪轿车车门未锁,便从车内盗走3盒芙蓉王香烟、一部P0S机。经鉴定,P0S机价值352元,3盒芙蓉王香烟价值69元。6、2017年2月13日深夜,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岗北路,发现被害人张某2的豫K×××××红色雪佛兰轿车车门未锁,便把车内的张某2的身份证、银行卡、一个仿LV包盗走。现张某2的身份证已发还被害人。7、2017年2月13日深夜,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城关镇邢庄村发现被害人杨某2的豫L×××××东风面包车车窗玻璃未关,王某便打开车窗,将车内一部三星note4手机盗走。8、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育才巷,发现被害人潘某的豫L×××××白色雪佛兰轿车车窗未关,便从车窗处打开车门从里面盗走潘某的建行银行卡、农行银行卡、邮政银行卡、驾驶证、行车证和身份证。9、2017年过年前的一天深夜,被告人王某窜至临颍县王孟乡前杨村,从被害人杨某3的豫A×××××红色马自达轿车内盗走棕色单肩包一个,内有杨某3的购车手续、保险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其从2016年10月份至今在临颍县城区大概盗窃9起,盗窃来的钱大部分都用于吸毒。他每次去临颍县偷东西都是傍晚的时候从轩桥的住处骑电动车到王孟,再坐公交车到临颍县城网吧上网,到半夜的时候出去寻找作案的目标,只要看见有车就拽车门,发现车门没有锁就进去偷东西,不管是否偷住东西还回网吧上网,第二天再坐公交车回轩桥。按时间顺序他记不清了,最近一次大概十天前凌晨约1点从网吧出来寻找作案目标,转到临颍县城关镇颍川东路看见了一个白色轿车在路边一个家属院门口里边停,他用随身携带的平头螺丝刀把车后排右侧的玻璃撬开打开车门,把车里钱包和手机偷走了。钱包里面有约3600元钱、身份证和几张银行卡,手机是一部三星手机。后他把这个偷来的手机给了沈某,钱还了部分账和用于日常生活开销,下余的钱他分三次购买一个叫”小五州”的约1.5克海洛因,用注射的方式注射了。2017年2月17日他骑了一辆红、白色的电动车去到沈某的店里,后通过微信给某说把电动车卖了,沈某说最多值300元钱。这个电动车是2017年正月14日在临颍县体委家属院一个楼道口处偷的。其余盗窃都是今年春节前偷的,时间的先后顺序记不清了。一天晚上他来到临颍县规划路中段路北看见一辆白色面包车,他把这辆车后排右侧的玻璃推开,从副驾驶头上的挡风破璃处把驾驶证、行车证拿走了。还有一次他在规划路北侧的岗北路路东看见一辆红色雪佛兰轿车,车门没有锁,他把车里面的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偷走了。他在邢庄高灯往北老自来水厂家属院往北的一条路上看见一辆白色轿车在路边朝西方向停放,没有锁车门,他在正驾驶旁边的挂档处偷了3盒芙蓉王牌香烟,从后备箱里面偷了一部P0S机、两瓶红酒好像是张裕牌的。他还在邢庄高灯往南几十米再往东的南北路上看见一辆灰色大金杯汽车在路南停故,他推开中间的玻璃打开车门进到里面偷了两部手机。他还在城关镇北街十字路口,过桥往北约50米路东看见一辆黑色某本,这辆车的车门没有锁,他打开车门,从副驾驶的座位上偷了两个钱包,其中一个黑色较小的带纹的钱包里面有500元钱、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他还在老一高北门往东过一个十字路口往东约20米地方看见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停在路北,当时已经是晚上约23时,可能是司机喝醉了在地上躺车门开着,他进到车里面把行车证、驾驶证偷走了。还有一天晚上3点多他在王孟乡前杨村偷过路东停放的一辆红色轿车,车门锁着,车的后背箱开着,他打开后背箱偷了一个棕红色的包,里面有汽车的手续和一个手电筒。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月2月10日晚上其停放在临颍县育英华庭小区内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被盗。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2月12日晚上其停放在临颍县城关镇颍川东路3号楼的某汽本田风帆轿车(车牌号为豫L×××××)玻璃被砸,在车内手刹那里放的金利来手包被盗,包内有现金4200多元。副驾驶位上一部三星E700牌手机被盗。4、被害人师某的陈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停放在临颍县城关镇会馆街的面包车(车牌号为豫L×××××),因为朋友杨某1喝醉了在车上睡没有锁车门,第二天早上发现车驾驶位置前挡板里夹的驾驶证、身份证、行车证、检验标签被盗。杨某1醒后发现自己的手机、二三百元钱、电车钥匙被盗。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与被害人师某的陈述一致。5、被害人杨某3的陈述,证明年前的一天晚上其停放在王孟前杨村家大门口的红色马自达轿车第二天早上发现后备箱被打开,后备箱里的一提普尔茶饼、一部尼康相机、一个棕色男士单肩包被盗。包内有购车手续、保险单、一个20厘米手电、两张身份证。6、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年前11、12月份的一天早上发现其停放在临颍县人大家属院的黑色奥迪轿车(车牌号为豫L×××××),车内现金300多元,一条芙蓉王香烟,一条大苏烟、三箱五粮醇酒、一部红色POS机、还有红酒被盗走。7、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2月10日晚其停放在临颍县城关镇育才巷的白色雪佛兰轿车车玻璃没有关上,2017年2月12日发现车内的驾驶证、行车证、农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被盗走。8、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明其2017年2月3日晚上停放在临颍县岗北路红色雪佛兰轿车(车牌号为豫K×××××)第二天早上发现车内一个仿LV手包、身份证、银行卡、工会会员卡、大概几百元现金被盗走。9、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明2017年2月13日早上发现他的东风面包车(车牌号为豫L×××××)车内一部三星note4手机、充电宝、化妆品包被盗走。10、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喝醉酒后被朋友送回家,他怕打扰家人休息就打开车门睡车上,他的车是黑色本田雅阁(车牌号为豫K×××××),停放在临颍县城关镇西关北大街60号。可能在他睡的时间,小偷把他的GUCCI男式手包、包内7000多元现金、购物卡、几张银行卡、一张玉尊养生会员卡、一张巴庄火锅打折卡盗走了。11、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证明2016年11月或者是12月,她家的北斗星面包车在家门口放车玻璃被撬烂了,车内的女士挎包里放的两个手包,一个包里有800元现金,一个包里放着她的各个银行的卡被盗。12、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其所用的三星手机是一个约30岁的男子以50元的价格卖给他的,这个男的还在卖给他手机的第二天骑一辆红白相间的电动车放在他门店,等了两天告诉他让他帮忙以500元的价格卖掉。13、临颍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王某指认现场照片,证明1、案发现场方位。2、被告人王某指认9起案发现场。3、被告人王某指认三星E700手机收购男子是沈某。14、临颍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明临颍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某7张银行卡已发还被害人张某3、新日电动三轮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陈某、已发还被害人张某2身份证一张、已发还被害人师某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各一张、已发还被害人李某GUCCI男式手包一个。15、临颍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杨某3被盗相机、杨某2被盗三星note4手机、两名被害人李某被盗手包因提供不来购买发票及被盗手机无法打开,故物价部门无法作价。16、被害人张某3指认照片,证明在被告人王某家中搜出的7张银行卡是张某3的。17、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三星手机等的价格认定(2017)048号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1、价格认定结论为:10818元。2、鉴定结论已经告知被告人。1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19、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刑初字第184号、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临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0236号、强制隔离戒毒(2015)0015号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具有违法犯罪前科。20、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1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被害人张某3银色面包车内财物,被告人王某不认可该起犯罪,本案只有从被告人住所搜出的张某3被盗物品,被告人辩称该涉案物品系其拾得而非盗得,公诉机关又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本院对该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窃,且以盗养吸,对其应增加刑罚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豫L×××××车主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4070元。三、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豫L×××××车主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800元。四、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刘志祥代理审判员  鲁远卓人民陪审员  李振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保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