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高腾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太平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腾,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太平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5406号原告:高腾,男,1989年9月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平村。法定代表人:舒平英,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太平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薛坡,系该组组长。原告高腾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太平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太平村第二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与本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征地补偿款6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与太平村二组村民李妍在沣东新城民政局合法登记结婚,于2016年11月8日合法迁入太平村二组47号付1号,成为该村村民。因村组拆迁,2017年4月17日太平村开会决定对整村土地征收资金进行分配,二被告未给二原告发放征地款,现要求判如所请。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太平村第二村民小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太平村二组村民李妍登记结婚,2016年11月8日原告户籍因婚迁入太平村二组47号付1号,成为该村组在册村民。后因拆迁,2017年4月17日被告村组决定对土地征收资金进行分配,2017年4月19日发布公告决定分配方案,原告不在分配名单之内。2017年7月被告村组发放征地款,二组每人分配80%即55695.20元,未给原告分配。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合疗本、结婚证、公告、会议纪要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拥有被告村组户籍,应享有村民权利,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二原告有未履行村民义务的行为,原告的情况符合被告村组村民资格的标准,依法有权获得同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故对原告的诉讼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村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和管理的义务,对被告太平村二组的侵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与被告太平村二组承担之赔偿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太平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太平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连带责任给付原告高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55695.20元。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太平村村民委员会、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太平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连带承担600元,在给付上述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寇爽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