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提景景与李金强、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提景景,李金强,徐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1033号原告:提景景,女,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君义,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系原告配偶。被告:李金强,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徐伟,男,成年,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路9号。负责人:代广珍,总经理。提景景与李金强、徐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提景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景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强、徐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提景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提景景负担。审判员 刘广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潇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