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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与蒋永刘晓容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刘晓容,蒋永,李春晓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071号原告: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星湖路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563485451B。诉讼代表人:何奕,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告:刘晓容,女,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蒋永,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春晓,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容、蒋永、李春晓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因原告重庆巴月庄实业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小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