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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诉被告潘兴华袁竹英闻发荣张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潘某某,袁某某,闻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346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银行行长(未到庭)住所:云南省晋宁县。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系该行个人金融部员工,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某某,男,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被告袁某某,女,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被告闻某某,男,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被告张某某,女,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诉被告潘某某、袁某某、闻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孙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