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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252号罗艳,女,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罗伟,男,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马玉娜,女,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涿州市罗艳申请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1民初272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1民初272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其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