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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崔用红与胡雯、姚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用红,胡雯,姚莉,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050号原告:崔用红,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托代理人:张鹤林,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雯,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姚莉,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姚莉,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湖心南路129号逸鹏大厦6楼。负责人:汪琪中,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光辉,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用红诉被告胡雯、姚莉、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崔用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用红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崔用红撤诉。审判员  杨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菁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