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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5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宏富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夏金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宏富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夏金磊,豆孝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289-1号申请人:河南宏富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858号8号楼2单元9层107号。法定代表人:李卫群,任总经理。被申请人:夏金磊,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申请人:豆孝臣,女,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宏富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金磊、豆孝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宏富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夏金磊名下豫P×××××号汽车一辆,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宏富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夏金磊名下豫P×××××号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317元,由申请人河南宏富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玮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廷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