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应筱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筱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366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光南路668号。法定代表人:徐雅清,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化顺,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小慧,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应筱英,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应筱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