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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应筱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筱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366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光南路668号。法定代表人:徐雅清,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化顺,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小慧,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应筱英,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应筱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