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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与杨名臣、赵源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杨名臣,赵源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沈洪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日康,系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名臣,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赵源湘,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名臣、赵源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名臣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因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无法采取扣押措施。在对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