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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27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白银华靖建材有限公司与郭维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华靖建材有限公司,郭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275之一号申请人白银华靖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法定代表人吴冠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泽,男,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郭维文,男,汉族,白银市平川区人,现住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双岔村。申请人白银华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维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3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白银华靖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孔德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