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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9民初829号原告:于某某,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赵某某,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欠货款3,981.00元及利息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欠货款2,550.00元,6月7日欠货款2,030.00元,6月12日欠货款800.00元,2015年6月21日退货1,399.00元,共计欠原告的某化肥农药种子商店货款3,981.00元及利息1,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所欠货款3,981.00元及利息1,000.00元。被告赵某某辩称,我在原告处确实买了种子,我记得给她一半的钱,每斤17.00元,我也从原告处赊购农药了,但是钱我已经给她了。2015年4月13日给原告农药和种子钱,我给她2,550.00元,后期给她5,400.00元,给5,400.00元时我要求原告给我出条,出条时写的每斤18.00元,6月21日我给原告返的货。返货时,她店的现金员说没有钱,返还单上没有写钱数,但是写清单了(详见返货单)。我多次向原告要返货钱,原告也不给我钱,说没有最后结账呢。2017年7月16日,原告三人到我家去,说咱俩算账。原告欠我返货钱,我向原告要钱,原告还起诉我了,说咱们法庭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欠条3张、收到条1张,证明被告欠我3,981.00元,还要求给我利息1,000.00元,共计4,981.00。被告没有异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刘国海、马占山到庭证词,二人均在原告处赊购化肥,给完钱把欠条抽回。被告对二位证人没有发问,也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于原告提供证据1、2均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欠条1张,证明2015年4月14日我给原告2,550.00元,原告质证意见认为,被告给我2,550.00元,还下欠2,550.00元。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2、2015年6月7日欠条1张,证明2015年6月7日我给原告5,400.00元的时候,原告把这张条给我了,另外还给我个收据。我把钱都结清了。原告认为被告在我店购买2,030.00的元农药,欠条是我俩各持一份,他给我钱,得往回抽欠条。5,400.00元和这个条没有关系。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3、收据1张,证明2015年6月13日我给原告5,400.00元。原告认为据是我商店出的,但不是给被告的,他的收据和欠条不符,日期和钱数都不符,我们商店现金购买时才有收据,而被告只有欠条。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4、返货单,证明2015年6月21日我返还给原告1,399.00元的货。被告质证意见为,返货的钱已从欠款额中扣除,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4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某于2015年在原告经营的克山县某化肥农药种子商店赊购了种子、农药,同年4月14日欠货款2,550.00元一笔,6月7日欠货款2,030.00元,6月12日欠货款800.00元,共计5,380.00元,其中于2015年6月21日原告给被告退货1,399.00元,被告尚欠原告的某化肥农药种子商店货款3,981.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农药,且被告给原告出有欠据,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就应当积极还款,不应拖欠至今。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1,000.00元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且原告销售种子、农药时,本身就有利润,故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退货款1,399.00元,可依据另行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时偿还原告于某某种子、农药款计3,981.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守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瑞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