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立群与周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群,周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30民初244号原告:王立群,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告:周昌云,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原告王立群与被告周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昌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群诉称,被告在2012年从事监控摄像头的生产与销售业务,在资金紧张情况下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诺2014年4月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之后,被告陆续还款,2015年1月4日,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被告还欠原告24300元,约定2015年2月10日之前还清。被告还了7000元给原告后再也未还款并失去踪���。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7300元。被告周昌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12年从事监控摄像头的生产与销售业务,在资金紧张情况下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诺2014年4月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之后,被告陆续还款。2015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王立群贰万肆仟叁佰元整(24300元)2015年2月10日之前还清。周昌云20**.1.4号”。其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7000元,剩余17300元欠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欠条、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借钱给被���使用,被告未按期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归还欠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73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周昌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周昌云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立群欠款17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元,由被告周昌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伟良审 判 员 刘春龙人民陪审员 尹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瀚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