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5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朱万元与刁滟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元,刁滟,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民初5547号原告:朱万元,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刁滟,女,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涛,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朱万元与被告刁滟、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鸣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万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刁滟、被告杨涛经本院传票传唤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万元诉称:被告刁滟、被告杨涛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00元,逾期没有归还,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0.00元,并支付违约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15年6月1日起算,按月利率2%计算到付清借款为止。被告刁滟、被告杨涛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万元与被告刁滟、被告杨涛是朋友关系,2015年4月1日被告刁滟、被告杨涛因生意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00元,约定两个月归还,并约定逾期归还按月利息3%计算。原告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支付460000.00元,交付现金40000.00元。借款逾期后,二被告没有归还,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要求支持其上述主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二被告出具的借条,还有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凭证,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为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刁滟、被告杨涛向原告朱万元借款,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归还,逾期酿成纠纷,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支付原告约定的借款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由于双方约定过高,原告主动降低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刁滟、被告杨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万元借款500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5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日起算,按月利率2%计算到付清借款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被告刁滟、被告杨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征得原告同意,由二被告在支付上述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宗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