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亚伟、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伟,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张亚伟,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西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2252XE。本院在执行张亚伟与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617635元,执行费18576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