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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卓信清与王鸣辉、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信清,王鸣辉,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108号原告:卓信清,男,汉族,1959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平,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鸣辉,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建安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9189T。法定代表人:唐亚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信清与被告王鸣辉、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卓信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信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卓信清负担。审 判 员 蔡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赵林书记员代 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