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3593苏州市恒协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诚信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恒协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诚信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593号原告:苏州市恒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顾永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磊,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禹霆,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阴市诚信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北郭庄村。法定代表人:曹兴东。原告苏州市恒协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诚信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丽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诚信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恒协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诚信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恒协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江阴市诚信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24元,由原告苏州市恒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尤鑫怡 来自